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06-26 19:03 来源: 凉山州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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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4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已由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

2025年6月25日凉山彝族自治州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地方法规”)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法治凉山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将地方法规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面依法治州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准确把握定位。地方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实践,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全州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重要依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明确主体责任。州、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检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察、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和法律监督等方面,依法执行、适用地方法规,切实推动地方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四、做好实施准备。地方法规施行前,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会同负责地方法规实施的单位,做好地方法规发布和解读工作,提升地方法规知晓度。地方法规公布后,负责地方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措施。

五、制定配套制度。地方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地方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配套规定,并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有关机关未能在该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强化依法行政。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法规确定的职责事项列入职能部门权责清单。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将地方法规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学习,组织任前法律考试,增强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七、推动司法适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增强依法适用地方法规的意识和能力。审判机关应当依法适用地方法规。检察机关应当将地方法规的执行和适用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八、加强沟通反馈。各级行政机关对地方法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反馈,必要时与州、县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法规执行、适用情况的研究分析,必要时与州人大常委会沟通,发现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九、实行报告制度。地方法规施行后,负责地方法规实施的州级单位应当适时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州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实施后,就同一事项有上位法作出规定的,或者原有的上位法修改、废止的,负责地方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上位法公布后六十日内,将地方法规与相关上位法的衔接情况,书面报告州人大常委会;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地方法规或者其主要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负责地方法规实施的州级单位应当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十、开展评估分析。地方法规施行后,州人大常委会要适时采取实地调研、问题剖析、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为推动地方法规有效实施提供依据。结合立法后评估,开展对执法部门的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按照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要求,定期开展地方法规清理、审查工作,对与上位法相冲突、相违背、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明显落后于时代或者不适应其他依法治理新要求的地方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十一、强化人大监督。州、县(市)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地方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机关限期解决,跟踪问效。州、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按照法定职权,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切实加强对地方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十二、强化监察监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地方法规情况的监察监督,对违反地方法规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十三、推动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公民积极参与推动地方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工作,提高监督的效果。探索建立对有关机关不执行地方法规行为的反映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及时反馈公民意见,保证公民的投诉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和及时告知。新闻媒体要切实履行新闻监督的社会责任,为全面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不懈的努力。

十四、落实普法责任。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地方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健全地方法规普及宣传体系,使人大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和裁判、法律监督、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社会宣传普及地方法规的过程。

十五、开展普法活动。负责地方法规实施的单位要根据地方法规的特点,通过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地方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地方法规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等的工作力度,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各种纪念日宣传地方法规。新闻媒体要加强地方法规宣传,引导全体公民自觉学习、遵守和运用地方法规,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十六、促进全民守法。全体公民要自觉学习、遵守地方法规。要将地方法规纳入各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将地方法规纳入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范围。各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以及监察、执法和司法人员要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和运用地方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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